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詔暐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7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