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67號
被 告 黃建堤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40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註(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0,943×0.369=22,48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0,943-22,488=38,455
第2年折舊值 38,455×0.369×(2/12)=2,36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8,455-2,365=36,090
2.本件賠償總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6,090元+工資24,317元=60,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