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73號
陳鳳龍
被 告 鄭楷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9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