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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傅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第二列本金欄
391,389元
21,62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