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197號
原 告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峻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75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