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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
114年度中小字第22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林益習  
            林禎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1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餘欠本金
計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違  約  金
5萬9112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自114年2月2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0.355


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計算;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