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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2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眼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董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1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3.0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