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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惠芬  
訴訟代理人  胡素真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