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00號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
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7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