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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世杰  
            李秉修  
被      告  鄭光輝即鄭皓即鄭丞恩之繼承

            蔣淑靜即鄭皓即鄭丞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皓即鄭丞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皓即鄭丞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備註
37,000元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3月1日止
0.2595%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自113年3月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9日止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