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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3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楊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26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