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3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65號
原      告  泓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訴訟代理人  周中興  
被      告  向心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朝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