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450號
原 告 中台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周益煒
被 告 薛如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7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附註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438,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車輛係民國102年11月出廠,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2月18日,已使用9年4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995元(詳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000×0.438=8,7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000-8,760=11,240
第2年折舊值 11,240×0.438=4,92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240-4,923=6,317
第3年折舊值 6,317×0.438=2,76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317-2,767=3,550
第4年折舊值 3,550×0.438=1,55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550-1,555=1,995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995-0=1,995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995-0=1,995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995-0=1,995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995-0=1,995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995-0=1,995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1,995-0=1,995
2.營業損失
(每日營業額80,500元×2日)×營運毛利率38%=61,180元
3.本件賠償總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995元+工資11,000元+2日營業損失61,180元=74,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