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493號
陳鳳龍
被 告 姚三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網路手機,並辦理分期付款, 被告尚有剩餘未繳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
迭經原告聯絡,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中古手機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
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