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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6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6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張惠柔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傅靜如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傅子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805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張惠柔 於繼承被繼承人傅靜如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傅子豪連帶負擔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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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