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益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