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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7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7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黃詠儒    住○○市○區○○路00號(即臺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9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688元+工資2,952元+烤漆8,758元=13,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