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佩蓉
被 告 黃梵綸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簡易事件
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
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
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67,341元,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惟本院
誤分為小額事件,
揆諸前開說明,
爰裁定
再開辯論予以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