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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7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曹祐誠  
            黃敏書  
被      告  胡怡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向福斯汽車彰化縣花壇鄉服務廠函調保養紀錄之必要,事實上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