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8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昱伶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57元,及其中新臺幣79200元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
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