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林士綸
簡楀恩
被 告 張正羣
上列
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0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