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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9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鐘佳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埤頭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且本件之車化發生地在「彰化縣花壇鄉」,均在本院轄區內,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