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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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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2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52號
原      告  孔繁麗  

被      告  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 人  吳梓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