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惠婷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7元,及如附表
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 | | 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
| | | | 自110年8月4日起至111年2月3日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