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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0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何世強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