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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1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11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則民  
被      告  劉婉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76元,及其中新臺幣12431元、6064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年息百分之12.83、12.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消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