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3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磐拓有限公司
一、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雅芬(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
按小額訴訟程序之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第1項雖另記載「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已支付之15,000元,並自起訴
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然依
上開規定,上訴人於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提起反訴,
爰就此部分暫不予核費,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