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3150號
被 告 林忠生
本件被告由於開刀住院治療,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辯論程序時未到場,
惟被告陳報請假單給本院之時間為
言詞辯論期日前一天,
致使本院已依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為使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茲定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另被告之子林世楷為請假代理人,應向本院提出被告林忠生之
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