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200號
陳鳳龍
被 告 周振宇即周谷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2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