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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林幸慧  
被      告  黃暄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9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