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3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柯念儒
被 告 梁証維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9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48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