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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3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吳世杰  
被      告  何琮裕即晟裕真空成型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