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謝慧珍  

法定代理人  謝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