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健育
黃靜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68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06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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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4年2月21日起至114年8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
| | | | 114年8月19日起至114年8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 |
| | | | 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