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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47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 告 黃宥
臻
本件
被告
之聯絡電話為空號,且行方不明,有再行調查證據及再開
言詞辯論
程序之必要,茲定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