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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4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王伯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江淑娟所有由顏武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上午8時30分,在臺中市○○區○○○街00號之停車場內,因倒車不慎撞及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江淑娟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受有損害,又系爭車輛經送修復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0997元(烤漆18,627元、工資4,080元、零件18,650元),原告已本於保險責任賠付完畢,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9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辯稱:對方撞倒我,下車跟我道歉之後,有給我賠償金,有口頭和解,我們有簽立和解書。我接受他和解道歉,之後的後續人身、車體一切賠償,要自己承擔,不可以在增列。我是被撞,我停車已停好,他倒車不慎才撞倒我,我沒有過失;我們是獨棟別墅社區。我從我家車庫到車要出來,原告保車是停在車道上,停在那邊很久,我本來要下車要求原告保車往前讓我可以出去,但沒想到我要下車前,原告保車就倒車撞倒我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紀錄登記簿、現場照片、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廠估價單、電子發票、車損照片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紀錄登記簿)查核無訛,而被告否認有何過失,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係被告是否有過失。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3項訂有明文。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主張:伊是獨棟別墅社區。從伊家車庫到車要出來,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是停在車道上,停在那邊很久,本來要下車要求原告承保自用小客車往前讓伊可以出去,但沒想到伊要下車前,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就倒車撞倒伊等語。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顯見本件係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所致,過失在原告所承保之自用小客車,被告並無過失,此參諸被告與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駕駛於114年10月1日達成和解,由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駕駛賠償被告1萬元,此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稽,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足徵本件過失責任在於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被告並無過失責任。
 ㈢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將其自用小客車停放在停車格內,所以被告應負擔一半之過失責任等語,然承上所述,本件被告係自停車格內倒車要出來,見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停在車道上阻礙行車,被告下車要求原告往前以供被告行駛出停車場,被告尚未下車,原告承保之自用小客車即倒車撞到被告之自用小客車,被告係駕車要駛出停車場,並非將車輛不依規定靜止停放在停車格內,是被告駕車駛出停車格屬正常之行駛行為,係原告所承保之自用小客車倒車時未注意其他車輛所致,其主張被告應負過失責任,顯屬無據。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並無過失,原告依上開規定,代位請求
  被告給付409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