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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4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陳冠傑  


            陳津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6,7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7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96,714元

113年11月10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
1.775%
113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4年6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