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蕭淳陽
被 告 沛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芷亦
被 告 黃篤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202元,及其中新臺幣39,150元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2,052元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2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