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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5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1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被      告  劉衣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2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2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