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4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祐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882元,及其中新臺幣78,981元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98%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