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文洲間給付電話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37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