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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558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吳卓葳  

被      告  享時空間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4年9月3日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