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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6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68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林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75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