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中小字第36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邱至弘
被 告 楊世仲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被告楊世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
兩造就此
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資料到院,以利承受訴訟程序之完足,併此敘明之。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