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721號
上 一 人
被 告 陳弘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76元,及其中新臺幣18,324元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14,252元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