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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77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柯念儒   
被      告  陳世武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視為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