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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382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杜岳燊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林貴州  住南投縣○○鎮○○○村○路00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382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3時59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7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