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住同上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3821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下午3時59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7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