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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0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0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永隆  
被      告  張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62元,及自民國114年6年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年息百分之4.07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原宣判日期114年11月12日颱風臺中市停止上班,依法延期宣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