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04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趙婉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簽訂金融融資顧問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委託原告協助被告處理貸款事宜。
嗣原告為被告蒐集、整理資料並為其規劃貸款方案,並成功為被告尋得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服務費用1萬2,000元(計算式:貸款實際金額10萬元12%=1萬2,000元),
詎被告拒不給付,依系爭合約第8條第2項、第9條第3項約定,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懲罰性
違約金2萬元(計算式:申貸金額10萬元20%=2萬元)。
爰依系爭合約約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服務費用1萬2,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懲罰性違約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㈠
原告主張兩造於113年12月24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被告委託原告代為規劃、尋求、媒合金融機構貸款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合約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㈡系爭合約第7條、第8條第2項、第9第3項分別約定:「⒈本契約之服務始於契約簽立後,至金融機構核准貸款時為止。金融機構通知核准時,本契約即為圓滿完成,甲方(即被告,下同)自應給付乙方(即原告,下同)服務費用。⒉雙方約定乙方之服務費用不含因辦理金融融資業務而生之相關費用(如:帳管費、信保費、代書、地政相關費用等),亦不得依金融機構所要求回存保證而扣除之,並以第一條但書所述『甲方貸款實際金額』之12%計算。甲方應於金融機構核貸後三內日內支付於乙方。如甲方有拖欠或不支付等情況,則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及服務費用。」「契約簽訂完成後,若有下列之情事,視為違約,乙方得請求甲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⒉甲方違反上開條款之第2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之事項。」「案件簽約後甲方單方面毀約,乙方將有權利採取違約金之階段性計價方式,並以第1條前段所述『甲方欲申請貸款10萬』來計算。計算方式如下:⒊違反第2條、第7條之第2項:為欲申貸金額之20%。」等語。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裁判意旨參照)。 ⒈觀之原告提出之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容:
「原告:…您的案件我已經接手進行作業了,請告知您方便
通話的時間區段,以便去電與您再次確認狀況,
…。
…。
原告:因目前警示戶政戶無法驗證,需麻煩親自到分行申
請喔。西臺中分行403007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告:申請什麼?
原告:就說要辦勞保紓困貸款。
去了跟我說。
你到土銀臨櫃說要辦勞保紓困貸款。
…。
被告:請問到銀行是直接跟他說我要辦紓困貸款嗎?
原告:對。
原告:要跟他說目前有警示帳戶問題喔。
被告:好。
被告:他叫我線上申請
原告:你跟他說警示戶無法驗證。
…。
被告:這樣你們收的費用能低一點嗎?…都我親自申辦
了…可以不要扣這麼多嗎…這陣子真的出很多事…
還要養兩個小孩
原告:我們的是固定的喔。
被告:可是都我自己在辦理…。」等語,至多僅能證明原
告告知被告前往銀行辦理勞保紓困貸款,原告依約前往後
,經金融機構告知需線上申請一情,尚未能證明被告業經
金融機構核准貸與10萬元之事實。況原告聲請向臺灣土地
銀行西臺中分行函調被告之申請紀錄、審核紀錄及審核結
果等資料,經該行114年12月5日西臺中字第1140003215號
函函覆本院稱:「經查趙君(即被告)
非本行客戶,其授
信相關資料礙難提供。」等語,
益徵被告並未經金融機構
核准貸款10萬元乙情。故原告依系爭合約第7條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1萬2,000元,並無理由。
⒉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被告有何單方毀約之情事,是原告依系爭合約第8條第2項、第9條第3項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違約金2萬元,亦無理由。
四、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2,000元、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