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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1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君緯  
被      告  陳清海即清海中原越南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