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清海即清海中原越南小吃店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