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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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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4 年度中小字第 4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144號
原      告  方騰熤  
被      告  蜂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采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91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